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乡**街**号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路**段**时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川B9****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汉城出发往高新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中华坊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董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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