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15时58分许,饮酒后驾驶鲁******轿车,沿莱阳市金山大街由西东行至锦绣佳苑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