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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15时58分许,饮酒后驾驶鲁******轿车,沿莱阳市金山大街由西东行至锦绣佳苑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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