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性,1975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5031XXXX,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20号,现住融水县融水镇XXX小区XX栋2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桂BWA272号“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由碧桂园往寿星路方向行驶,途径融水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五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嫌疑人董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执勤民警将董某某带到融水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乙醇含量为100.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驾路段车流量不大,未造成他人损伤,认罪悔罚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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