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20分许,董某某酒后驾驶蒙DM****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大街与芳草路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4月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0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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