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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6〕2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中交**勘察设计研究院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沿本市朱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门十字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4.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4.照片; 

5.相关书证;

6.户籍证明;

7.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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