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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集安市人,系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住集安市青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G*****号小型轿车沿集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桥头,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静脉血采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被不起诉人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1)破案经过(2)前科查询证明(3)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查询(4)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从侦查阶段即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罚认罚,其系初犯,且为下肢瘫痪的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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