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1月6日17时2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华山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与正在等信号灯的胡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致使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其前方的马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已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4月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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