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勇,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都安高速24标宿舍。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董某勇驾驶贵JZU9**号小型轿车由麦露往广顺方向行驶,20时50分,行至长顺县广顺镇夜郎大道500米(小地名:广顺政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办案民警带董某勇到广顺镇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至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室低温冷藏保存。后于2019年12月26日送董某勇的血样到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董某勇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查询、查获经过、查获现场及抽取血样照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等;2.董某勇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董某勇血样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董某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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