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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曾用名董**),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巷**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巷**巷**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3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南200米路段时,撞至铁路桥水泥墩,致董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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