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弥勒**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弥勒市**镇**幢**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驾驶云******号本田牌小型汽车从弥勒市**镇**小区沿**路向**路方向行驶至弥勒市城区**路与**路路口向北50米处时,被巡逻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样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7.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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