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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组。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吉C9****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靠山镇街道时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董某某无前科劣迹,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状态正常。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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