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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66********,汉族,高中文化,丰满区**管理局**稽查分局(事业编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0时3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面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不起诉人董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7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董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0时3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面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董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7mg/100ml。

2、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董某某系抓捕到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董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3)工作纪实:证实董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0时3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面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董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

(4)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董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

(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2月2日0时39分董某某被带吉林市创伤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12月4日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董某某因2020年12月8日0时39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情况说明:证实董某某无前科劣迹。

(9)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董某某为有证驾驶、车辆信息正常。

(10)董某某社区表现证明、董某某单位表现证明、董某某不起诉申请书:证实董某某平时在单位和社区表现良好,家庭困难、身体不好。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从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4.57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行为;平时在社区和单位变现良好;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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