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四川路桥公司**项目部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组**号,现住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同事从本市东区万象城沿攀枝花大道往金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交警三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6mg/100ml,系醉酒驾驶。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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