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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街道**社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都江堰市西川市场附近一餐馆与朋友就餐,当日12时许,其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川观江桥方向沿观江街往观江桥林电苑小区方向行驶,12时47分,行驶至观江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精含量116.3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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