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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 ,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住******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8月7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董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0时15分,被不起诉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蒙 B2****蓝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土右旗河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将公路与萨秦公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为 95.3mg/ml 。 

鉴定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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