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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朋友在**路**饭店吃饭喝酒,7月16日零时许持C1驾驶证驾驶陕U****0小型轿车,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医院南100米处,被交警羌白中队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董某某属于在深夜人车稀少的时段驾驶机动车,醉驾持续的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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