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濉溪县**厂工人,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客车,沿濉溪县开发区合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厦丽景小区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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