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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住址济宁市**区**号楼**单元**室(租住),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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