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山东省莱西市**期**号楼**单元101户。无前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2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仁和梅苑三期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43.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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