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5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塑胶厂的技术员,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 月1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 月1 日3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经鉴定,董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1. 23mg/100ml)驾驶桂JW****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富来酒店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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