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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成武县南鲁集镇南村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十字路口东10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开车的事实。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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