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3********,汉族,专科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羊区土龙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土龙路高坎村5组30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和对其抽取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分别为:113毫克/100毫升和117.7毫克/100毫升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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