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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30197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号**室,住无锡市滨湖区**花园**期**号**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树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6日晚,在本市梁溪区火爆龙虾淮阳菜馆与宗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当晚10时许又至本市滨湖区湖滨商业街一路边烧烤摊与梅某某、赵某某等人吃夜宵、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的小型越野客车从火爆龙虾淮阳菜馆门口出发,先后驶经梁清路-湖滨路路口、太湖大道-湖滨路路口、金城西路-五湖大道路口,后沿金城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经贸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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