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涿鹿县党校公益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大街**号,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G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涿鹿县东环路与轩辕路交叉口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抽取其静脉血液进行检测,其酒精检测结果为136.79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其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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