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石狮**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石狮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沿惠安县***镇**村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51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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