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经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长春市九台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派出所管内),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吉A8BP56号小型轿车,沿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洋浦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董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8.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供述;
3.鉴定文书: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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