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楼**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高新区岙东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董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乙醇检验报告;5、现场及抽血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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