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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街道**委**组,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点58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H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解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雾凇桥下路口时,被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0年10月27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1.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4.酒精呼气检测单。

(二)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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