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79号

被不起诉董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粤B7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某某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21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