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7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粤B7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某某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21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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