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5041975********,汉族,高中毕业,安阳**股份有限公司**厂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30日由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9分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K******牌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洗浴中心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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