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乡**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肖某某 徐某某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董某某作为赣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同时为江西吉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赣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自2015年设立以来,董某某通过预收客户房屋装修款的形式优惠为客户进行房屋装修。在2017年底赣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资金链断链,无能力支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无能力继续履行对客户家庭装修合同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还继续和客户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客户装修资金,仅对客户房屋进行部分装修或是未进行装修,造成81名客户损失5301012元。同时未支付18名材料供应商材料款金额2552974元。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董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赣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5万元到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万元到江西吉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谷某某通过董某某从赣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华中大区资金调拨借款合计170万余元,上述三笔借款共计209万元,至今尚未归还。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作为赣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收取客户装修资金5301012元,涉及材料款损失2552974元,共计损失7853986。目前通过银行凭证核实出借资金合计209万元,还有5763986元损失未能说明资金去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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