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号,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5月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14日,被害人卢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黄金**小区**号楼**单元**室并支付了全部房款120万元。经了解,该房屋实际为董某某租赁的,董某某将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偿还马某某欠款36万元,偿还栾某某欠款30万元,偿还孙某某欠款10万元,偿还刘某某欠款20万元,偿还陈某某欠款1万元,偿还贾某某欠款9.4万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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