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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4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29日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转办案件:“董某某将其所有的车牌照为蒙G**黄色雷克萨斯300型轿车卖给梁某某后,又将该车抵押给**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贷款,贷款到期后董某某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轿车被贷款公司收回。

2015年3月28日,董某某以其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凌志300轿车(牌照号蒙G**)做抵押通过李某某向周某某借了30万元,当时没有做车辆抵押手续,而是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到期后周某某找董某某要钱,董某某一直推脱,周某某没拿到钱也没拿到车,董某某不知去向。

2015年6月17日,董某某又以其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凌志300轿车(牌照号蒙G**)作为抵押通过梁某某向马某某借款20万元,董某某与马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同时董某某把车牌照以20万元价格卖给了梁某某并给梁某某打了条。董某某欠马某某的20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后,董某某并无偿还能力,梁某某与董某某商议,由梁某某先替他把这笔钱还给马某某,梁某某和董某某之间再签协议,董某某同意了,梁某某将本息共计208000元还给马某某后,董某某将雷克萨斯车卖给了梁某某并给梁某某打了20万元收据,二人去交警给车过户时,董某某说他的车牌照不想卖了,他正在办贷款,等贷款下来就把梁某某的钱还了,让梁某某再等几天。2015年 11月17日董某某又将该辆车抵押给**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将抵押车款还了梁某某20万元,其余欠款并未偿还,且无偿还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董某某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董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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