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部经理,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中午到青岛市即墨区**路**号“羊蝎府火锅店”喝酒吃饭,18时许因结账问题与店方发生争执,后店主报警,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济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带领辅警华某某、于某某前往处置,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处警人员对其询问时,摘下华某某的警帽扔在地上,后在被强制带离时对处警人员抓扯踢打,致杨某某腹部、于某某右手拇指根部、华某某右手食指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伤民警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