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浩峰,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公寓南侧底商经营**中心。2019年9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员工朱某甲在该家政月嫂中心产生劳资纠纷,致朱某甲报警。大兴分局兴丰派出所民警某某某、朱某乙先后到达现场处置警情,董某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民警,在民警欲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用手划伤民警朱某乙。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乙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董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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