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许,凤凰派出所民警辛某某、颜某某等人驾驶巡逻警车在辖区内的村庄进行巡逻,在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发现杨某甲(不起诉)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警便口头传唤杨某甲回凤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甲不配合民警,并用手推开民警,民警采取强制措施给杨某甲上手铐并准备带上警用巡逻车,杨某甲大声喊叫,随后杨某甲的四弟杨某乙(不起诉)、三弟杨某丙(提起公诉)、父亲杨某丁(不起诉)听到后陆续赶到现场,杨某丁、杨某丙、杨某乙用手指着民警大声叫民警解开杨某甲的手铐。杨某丁还冲过去抓扯民警辛某某、用手使劲推民警颜某某。杨某丙在旁边用手想去抢民警辛某某身上的防暴枪,但是被辛某某推开,杨某乙用力推打民警黄某某身体,杨某甲也用脚踢民警颜某某一下,踢完民警颜某某后还朝辅警蒲某甲身上踢去,但蒲某甲躲开了。接着杨某丙威胁民警,并跑回家里厨房双手分别拿着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冲向民警,但被其老婆蒲某乙拦住拿下手里的刀。杨某丁、杨某乙、杨某丙在现场对民警大声喊叫,现场围观村民越来越多,民警被迫解开杨某甲的手铐,将杨某甲带上警用巡逻车。当警用巡逻车开出2米左右,董某某赶来用身体拦住警用巡逻车,不让警用巡逻车开走,还用手拍打警用巡逻车,并起哄让村民围堵民警,随后被民警拉开。
2020年1月25日,杨某丙、杨某乙、董某某被传唤到凤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扣押杨某丙的一把水果刀(刀身铁质,头尖,单刃,刀身长约15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刀柄木质)和一把菜刀(不锈钢刀,头尖,单刃,刀身长约20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2020年3月10日,杨某丁到凤凰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两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颜某某、黄某某、蒲某乙、杨某戊、李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及同案犯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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