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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5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容留卖淫罪嫌疑,于2019年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珠海市南屏镇环屏路经营旅馆“佳信住宿”期间,为谋取利益,明知廖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带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或卖淫女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卖淫活动,仍为上述人员提供住宿房间。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廖某某伟等证言;3.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帮助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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