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路**号楼**单元**室,该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太谷区人民法院(原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原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我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重报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第二次重报审查起诉。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山西农业大学为改善学校教职工居住条件新建三幢住宅楼,房屋的购买权及挑选顺序按本校教职工工龄、职务等相关条件评分排名确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学校组织进行报名、评分等过程中均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2013年5月份左右,山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该校有选房资格的教职工在该校设备处会议室挑选房屋,张某某在没有报名的情况下,在选房开始不久,本无选房资格的张某某带领董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选房现场,强行将自己的名字填写在了B1楼1单元1102室房屋处,并扬言该套房屋只有其能占,其他人不允许再选。后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入住该套房屋,且在居住期间未按规定缴纳该套房屋任何费用。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2019年2月22日,张某某将强行占有的B1楼1单元1102室房屋钥匙退回山西农大房地产科。2019年我局聘请了晋中恒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某某强占的房产进行了价值鉴定:该处房产在2013年的价值为18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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