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该案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冬天的一天白天,董某某到浅集乡**村**组嵇某某家中向嵇某某索要债务未果,随以辱骂、扬言送花圈的方式进行暴力讨债。
2.2017年冬天的一天下午,董某某到到浅集乡**村**组嵇某某家中向嵇某某索要债务未果,遂以向墙上喷字的方式进行暴力讨债。
3.2018年5月8日23时许,董某某到朱码镇**村**组蔡某某家向蔡某某索要债务未果,遂以扔机油瓶子,喇叭喊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
4.2018年7月18日23时许,董某某到朱码镇**村**组蔡某某家向蔡某某索要债务未果,遂以辱骂、殴打、威胁蔡某某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董某某到朱码镇**村**组朱某某家向朱某某索要债务未果,遂以砸窗户玻璃、喇叭喊,墙上喷字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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