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销售秘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8年9月30日以来,张某某、董某某以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排收取**天地小区、**小区业主拖欠购房尾款、利息为名,本人或安排其他员工频繁拨打业主电话、群发短信、送达或张贴、邮寄催款通知单、上门催收等手段,肆意骚扰欠款业主。在该二人组织实施催款过程中,多数欠款业主的电梯卡、单元门禁卡、小区大门门禁卡被关停,有的长达1年半,部分业主被强行断水断电, 甚至有业主家的防盗门被强行焊死,并被张贴封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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