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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杨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等人在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一壶老酒门口附近,无故与候某某、孙某某、鲍某某三人发生争执,后对候某某、孙某某、鲍某某实施殴打。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某右眼损伤构成轻微伤,孙某某左外眼角皮下出血区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他损害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刚毕业大学生,可改造性较强。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上述犯罪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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