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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庄***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张某甲(另案处理)纠集,与张某乙、张某丙、邢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超市附近找到高某某,欲让高某某帮忙寻找与张某甲等人有矛盾的李某某。因高某某不愿配合,邢某某将高某某手机拿在手上,以此要求高某某想办法找李某某。五人一直跟随高某某至18时许,方将手机还给高某某并离开。

当晚19时许,因邢某某对高某某朋友说话态度不满,五人又持塑料水管至**超市对面小饭店,欲教训高某某和其朋友。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邢某某持塑料水管对高某某及其朋友穆某某实施殴打,但未造成被害人受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未参与殴打。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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