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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47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4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3月10日,2020年4月10日至6月15日)。

扶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董某某在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后重新占有属于**公司的十二间房屋,并在2014年6月至2016年期间私自分别将其中三间房先后让人使用,董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达4万余元,涉嫌寻衅滋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扶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扶风县人民法院将房产执行交予王某某后,房产如何又被董某某占有的事实不清。二是董某某占用公私财物的价值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故证明董某某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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