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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2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卷。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董某某涉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页制作、服务器租赁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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