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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4〕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9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沧州市青县********号。2023年9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1日至9月2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以及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各一张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使用。两张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771215.15元,上游犯罪被诈骗2人,被诈骗金额39716元,从中非法获利140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追回。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积极退赔非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党艳丽

2024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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