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明知刘某某、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前提下,为其提供场所,董某某获取房租6000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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