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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奉检刑不诉〔2020〕53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48年宁波**月**宁波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48********宁波宁波宁波宁波,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后琅村**4组**5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至3月6日期间,吴某某、张某甲权、石某某、方某某峰等人(均已被起诉)合伙在本区裘村镇枫弄山庄、黄贤长城塔、盛世桃园别墅区、莼湖镇冒头一农庄、大堰镇寺坑水库附近的一棚子、万一村象鼻水库附近的空厂房、尚田镇杨家堰的一棚子、会溪村山里的一棚子、西坞街道山下地火车站后面的茶叶山、山下地后面的庙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张黄道张某乙、舒风雨某某、丁某某、厉某某守林、王某某等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提供了其位于莼湖镇冒头的农庄作为赌博场地,非法获利800元。方某某峰等人在该场地抽头渔利6万余元。

案发后,董某某上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风雨、厉守林厉某某、张黄道张某乙、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及另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张某甲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方某某峰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一次,为从犯;第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第三,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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