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辩护人王某某,云南云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6日,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民警开展工作过程中,在董某某经营的“**电子游戏室”查获具有上分功能的龙机8台、斗地主机6台,在董某某经营的“**动漫城”查获具有上分功能的打鱼机2台,2019年4月3日云县公安局有资质民警认定被查获的龙机8台、斗地主机6台、打鱼机2台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经查,**电子游戏室、**动漫城在转让给董某某之前均为张某某经营,2017年7月份,张某某将“**动漫城”、“**电子游戏室”转让给董某某自主经营,转让时包括**游戏室内具有赌博功能的“龙机”8台、“斗地主机”6台,**动漫城的“打鱼机”2台,还包括无赌博功能的其他游戏机若干。在董某某经营期间,董某某雇用同村的顾某某在“**电子游戏室”上分。违法行为从2017年7月份一直持续到2019年3月26日被云县公安局查获为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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