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2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镇**村其经营的棋牌室等地,为社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组织社会人员以“二八杠”等方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王某某各退缴赃款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退缴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退赃款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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