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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8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步行街**美容店内,为社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组织社会人员人以“牛牛”和“罗松”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8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退缴赃款2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退缴的赃款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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